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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文件


院委(2010)1号

院字(2010)


                                                                                                                                                                                                                        

四川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加强学院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严格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学院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书记院长分工负责、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教职员工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参照学校党政班子的议事规则,结合我院的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工作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有效形成学院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班子成员及党政领导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努力营造团结奋斗、和谐向上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行学院党委会议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成员为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学院院长、副院长、学院调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和学院二级教代会主任,非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会主席应列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列席成员可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议事范围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是指学院党的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行政管理、教职工福利以及在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中涉及到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学校各项重大决定、决议在本单位的落实措施;

2、根据学校的发展定位和发展规划,研究决定学院发展定位、发展规划和发展建设的重大问题;

3、学院的人事、教学、科研、管理的改革方案;

4、学位点申报和专业设置、调整的总体方案;

5、人员的聘任、选留、引进、流动等师资队伍建设和主要岗位的设置和调整;

6、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7、职称晋升的推荐,年度考核、评优,党政和业务骨干的培养和推荐,教职工奖惩和学生的重要奖励和处分;

8、学院党政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9、本单位经费收支的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办法和津贴分配办法;

10、安全稳定、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11、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联席会参会成员事先提交学院办公室汇总并报书记或院长,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八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对议题要进行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基本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协商后分别主持。一般情况下,属于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学生教育与管理、年度考核和评优、干部的选拔推荐以及辅导员的配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由书记主持;属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招生就业、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奖惩、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工作,由院长主持。有特殊情况时,书记或院长可接受对方委托主持召开会议。除突发情况,书记、院长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将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在决定多个重大问题,包括干部的提名推荐、人事调配、人员选留、人才引进、院内分配、奖惩等事项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如采取投票方式党政主要领导应在投票统计结果上签名。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每次召开党政联席会的议题和时间,一般情况下办公室应提前1-2天通知到每位与会人员。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决定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呈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签阅确认。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归档,经过书记和院长共同批准,方可查阅。

四、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问题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对议题做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可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再议。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向会议参会人员转述。对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或办公室主任送阅会议纪要并签字

第十五条 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和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决议,应严格保密,不应跑风漏气,影响团结,违者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主要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五、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汇报,或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发挥好学院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四川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委员会

四川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二0一0年三月一日